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35號)統籌布局人工智能創新平臺的總體要求,以及科技創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項目確定的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為進一步明確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開放創新平臺的目的意義、建設原則、基本條件和主要任務,指導和推動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開放創新平臺有序發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義
新一代人工智能開放創新平臺(以下簡稱“開放創新平臺”)是聚焦人工智能重點細分領域,充分發揮行業領軍企業、研究機構的引領示范作用,有效整合技術資源、產業鏈資源和金融資源,持續輸出人工智能核心研發能力和服務能力的重要創新載體。“開放、共享”是推動我國人工智能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的重要理念,通過建設開放創新平臺,著力提升技術創新研發實力和基礎軟硬件開放共享服務能力,鼓勵各類通用軟件和技術的開源開放,支撐全社會創新創業人員、團隊和中小微企業投身人工智能技術研發,促進人工智能技術成果的擴散與轉化應用,使人工智能成為驅動實體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新引擎。
二、建設原則
(一)應用為牽引。以人工智能重大應用需求方向為牽引,依托開放創新平臺推動人工智能相關基礎理論、關鍵核心技術、軟硬件支撐體系及產品應用開發,形成具有國際影響力和廣泛覆蓋面的人工智能創新成果。
(二)企業為主體。鼓勵人工智能細分領域領軍企業搭建開源、開放平臺,面向公眾開放人工智能技術研發資源,向社會輸出人工智能技術服務能力,推動人工智能技術的行業應用,培育行業領軍企業,助力中小微企業成長。
(三)市場化機制。鼓勵采用市場化的組織管理機制,依托單位應作為開放創新平臺的資金投入主體,并通過技術成果轉讓授權、技術有償使用等方式,為開放創新平臺發展提供持續支持。
(四)協同式創新。鼓勵地方政府、產業界、科研院所、高校等共同參與推進開放創新平臺建設,通過人才、技術、數據、產業鏈等資源整合,構建開放生態,推動核心技術成果產業化。
三、基本條件
開放創新平臺重點由人工智能行業技術領軍企業牽頭建設,鼓勵聯合科研院所、高校參與建設并提供智力和技術支撐。開放創新平臺應圍繞《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重點任務中涉及的具有重大應用需求的細分領域組織建設,原則上每個具體細分領域建設一家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開放創新平臺,不同開放創新平臺所屬細分領域應有明確區分和側重。
提出建設申請的開放創新平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開放創新平臺應具備突出的技術實力和產業創新影響力,能夠發揮人工智能行業的引領示范作用。
(二)具有向社會提供開放共享服務的技術基礎和服務能力,能夠有效整合技術資源、產業鏈資源和金融資源,具備快速形成對外服務的技術能力,能夠大幅降低行業技術研發和使用門檻,帶動中小微企業協同創新發展。
(三)依托單位承諾對開放創新平臺建設給予持續的資金、人才、基礎設施等投入,提供開放創新平臺發展的保障條件。
(四)具備明確可考核的開放服務運行機制,建立較為完善的組織架構和支撐開放創新平臺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模式。
四、重點任務
(一)開展細分領域的技術創新。結合開放創新平臺細分領域已有技術基礎與產業資源,匯聚優勢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創新力量,協同推動人工智能基礎理論、模型方法、基礎軟硬件研究,服務和支撐人工智能前沿基礎理論和關鍵技術創新。
(二)促進成果擴散與轉化應用。積極探索開放創新平臺成果轉化與應用機制,以創新成果為牽引,有效整合相關技術、產業鏈和金融資源,匯聚上下游創新力量,構筑完整的技術和產業生態,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民生改善。
(三)提供開放共享服務。開放創新平臺面向細分領域建設標準測試數據集,促進數據開放和共享,形成標準化、模塊化的模型、中間件及應用軟件,以開放接口、模型庫、算法包等方式向社會提供軟硬件開放共享服務。
(四)引導中小微企業和行業開發者創新創業。在細分領域打造知識共享和經驗交流社區,引導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創新創業人員基于開放創新平臺開展產品研發、應用測試,降低技術與資源使用門檻,營造全行業協同創新創業的良好氛圍。
五、組織管理
(一)推薦申請。
符合上述申請條件、有意愿提供公共創新服務的建設主體結合自身技術基礎和發展定位,選定一個明確的具體細分領域,撰寫《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開放創新平臺建設申請書》,通過依托單位自薦或所屬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推薦,擇優向科技部申請。
(二)綜合論證。
科技部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論證,論證專家由綜合專家和領域專家組成。其中,綜合專家從科技創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項目咨詢專家組成員、已建開放創新平臺負責人中遴選產生,領域專家主要從重大項目指南編制專家中遴選產生。綜合論證主要采取會議論證方式開展,論證專家通過審閱開放創新平臺建設申請書,聽取申請單位匯報,從申請方向的合理性、依托單位的基礎和能力、建設計劃的可行性、開放服務的預期效果等方面進行綜合質詢和判定,形成綜合論證意見。
(三)認定公布。
科技部結合論證意見,綜合考慮新一代人工智能技術發展需求、建設方向的整體布局,擇優確定開放創新平臺及其依托單位,按程序予以認定并向社會公布。
(四)運行管理。
依托單位是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開放創新平臺的建設主體和責任主體,鼓勵依托單位根據國家戰略和領域實際,積極探索適合自身發展特點的高效組織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資源整合、協同創新、開放服務和利益分配機制,鼓勵各開放創新平臺間建立技術協作、經驗交流和資源共享機制。
建立年度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開放創新平臺應定期總結工作情況,編寫年度總結報告,經所屬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科技部。科技部積極支持開放創新平臺建設,并推動與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的協同發展。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應結合地區發展特點,積極推進開放創新平臺建設,助力技術推廣應用,并給予有利于其發展的相關政策支持。
建立開放創新平臺退出機制。開放創新平臺的依托單位應遵循《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則》,發展負責任的人工智能,積極穩妥推進人工智能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不斷探索開放創新平臺的績效管理與評估機制。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科技部反饋開放創新平臺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科技部將對無法繼續履行依托單位職責或產生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開放創新平臺予以撤銷。